來源: 作者: 發(fā)布日期:2025-02-28
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,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、繳費基數(shù)低等問題的,勞動者的社保權(quán)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(xiàn),在此情形下,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?shù)?,一般不予支持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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